中港婚姻丨中港夫妻申請離婚手續須知 律師拆解贍養費及財產分配原則

家事百科

發布時間: 2023/11/29 19:16

最後更新: 2023/12/10 23:0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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律師親解中港夫妻申請離婚手續須知。

中港關係愈來愈緊密,兩地人民交流頻繁,締結了不少姻緣,因此中港夫妻有增無減,但未必所有夫妻都能走到最後。由於涉及跨境問題,中港夫妻要離婚會較複雜,究竟離婚手續和程序是怎樣?財產分配會好棘手?TOPick邀請了Hugill & Ip合夥人葉煥信律師(Alfred Ip)及王銘澤律師(Raphael Wong)解答有關問題。

1. 中港夫妻若希望在香港離婚,申請手續是怎樣?

申請手續與一般離婚手續無異,需要向法庭提出離婚申請,然後由法庭頒佈離婚令。如果是由其中一方提出申請,申請人需要向法庭提交離婚呈請書及其他相關文件,並將法庭蓋章的文件送達至另一方手上。如果是由雙方共同提出申請,則雙方需要一同簽署共同申請書及提交其他相關文件。

如果是由其中一方提出申請,我們一般建議申請人委任律師代表,因爲申請人需要將離婚呈請書送達到另一方手上,而根據《婚姻訴訟規則》(香港法例第179A章)第14(3)條,申請人並不可親自面交進行送達,需要由他人代勞。同時,如果另一方現居内地,並需要在内地送達文件,送達的手續有機會牽涉到内地的司法機關,程序會較爲複雜。在以上情況下,如申請人有律師代表,將會有助送達程序順利進行,以及確保送達的過程符合所有法律所需的條件。

同時,如果其中一方現居内地,我們通常不建議雙方用共同申請的方式申請離婚,因爲這種申請涉及的文件有許多都需要雙方共同簽署,如果雙方居於不同城市,執行起來會有一定難度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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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. 在香港申請離婚的資格是甚麼?

在香港申請離婚,香港需要有司法管轄權,並且在一般情況下,雙方需要結婚滿一年才可申請離婚。如婚姻的其中一方符合以下其中一個條件,香港法院便有司法管轄權處理該離婚申請:

- 向法庭提出呈請或申請當日,其中一方以香港為居籍。「居籍」指該方把香港視爲永久居住地,一般而言,持有香港永久居民身份證,且視香港爲永久居住地的人士,都符合以香港為居籍的條件。

- 向法庭提出呈請或申請當日起計的之前三年内,其中一方慣常居住於香港。法律對於「慣常居住」並沒有明確數字上的定義,著重的是在香港居住的連貫性以及居住目的。這個條件一般應用於在香港工作和居住滿三年的外地人士。

- 向法庭提出呈請或申請當日,其中一方與香港有密切聯繫。是否與香港有「密切聯繫」將會視乎案情而定,法庭會考慮該方是否經常身處香港以及身處香港的目的,雙方子女是否在香港就學,該方在香港的資產等等。

需注意,「在香港結婚」跟香港法院有沒有司法管轄權沒有直接關係,如果上述三項條件皆不符合,即使雙方在香港結婚,也無法在香港申請離婚。

同時,如果婚姻雙方為同性伴侶並在海外結婚,因香港目前仍未承認同性婚姻,即使其中一方符合了上述條件,也無法在香港進行離婚。

3. 在香港離婚的財產分配及其他考慮因素

就財產分配而言,香港法庭一般根據終審法院在LKW訴DD一案的判決為基準。

簡單而言,法庭會首先確立雙方所有婚姻財產的總值。婚姻財產並不單指雙方共同擁有的物業,或單在香港的物業,而是指雙方不論個人還是雙方名下的所有本地及海外資產,且包含雖在他人名下但實際權益歸於其中一方的資產。在披露財產的時候,雙方必須坦誠披露所有資產,如果有故意隱瞞或誤報,將有機會被視爲妨礙司法公正及作虛假陳述並觸犯法例(見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Ng Man Kam Rockman一案)。

在披露資產的過程,雙方需要首先填寫「表格E」,列明自己全球的資產、債務、收入、支出,並和對方交換表格E。雙方可以用問卷形式,向對方的表格E提出質詢,雙方也需要坦誠回答對方提出的合理問題。如果雙方對任何財產的估價有爭議,也需要聘請專業的估價師作爲專家證人,為資產作出估價。

在確立婚姻財產的總值之後,法庭將會根據《婚姻法律程序與財產條例》(香港法例第192章) 第7條的元素決定適合的財產分配命令。第7條的元素包括:雙方各自的財產、收入、謀生能力、未來可見收入及經濟來源;雙方的經濟需要、負擔和責任;婚姻破裂前的生活水平;雙方各自的年齡和婚姻長短;雙方是否有任何身體或精神上的無行爲能力;雙方各自對家庭作出的貢獻,包括照料家人和家庭的貢獻;雙方會否因爲離婚而喪失任何福利(例如員工家屬宿舍、家屬醫療保險、退休金等等);雙方的行爲和案件的所有情況。

根據LKW訴DD一案的判決,如果雙方合共的婚姻財產總值是足夠應付雙方各自的經濟需求,則法庭可以考慮以「徹底分清」原則來分配財產,即雙方在財產分配完畢之後,將不會對對方有任何持續供養的責任(即不會有任何配偶贍養費)。相反,如果雙方合共的婚姻財產總值並不足以應付雙方各自的經濟需求,則法庭根據整體案情和上述第7條的元素,會考慮要求其中一方向對方提供配偶贍養費。

根據LKW訴DD一案,以一個長久的婚姻來説,如果適用「徹底分清」原則,則法庭會以「平等分割原則」,即雙方一人一半平分財產作爲起點,如果任何一方想要求法庭偏離平等分割原則,則需要提供充分合適的理據去説服法庭。例如,如果雙方有簽署婚前協議書,法庭便有責任考慮協議書的內容。如法庭認為協議書內容恰當,縱使婚姻長久也不會平分雙方財產。而婚前協議書亦有可能減少雙方就財產披露所需要的時間,更有可能加快處理離婚所需的時間及律師費。

需注意,上述資產分配原則僅適用於配偶之間的資產分配,對於家庭子女而言,法庭會按照子女的需要、財產和收入(如有)、身體或精神上的無行爲能力、婚姻破裂前的生活水平、子女當時所受到的和雙方期望子女所受到的教育方式,以及整體案情去頒佈合適命令,照顧子女的需求。

一般而言,因爲子女成長的需求時常有變,法庭極少會就子女的供養批出整筆付款命令(即給予其中一方一整筆付款去供養子女),而會傾向頒佈子女贍養費命令,好讓雙方和法庭可以根據子女不同階段的需求適時變更贍養費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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責任編輯:林綺玲

撰文 : 王銘澤律師 Hugill & Ip高級助理律師